人权理事会,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第96届会议上工作组关于任意拘留问题的意见

UN-Special-Procedures

时间:2023年3月27日至4月5日

以下是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WGAD)于 2023 年 3 月至 4 月举行的第 96 届会议通过的 “意见” 之译文。该 “意见” 由在土耳其的“中国集中营受害者平台”翻译提供。在本 “意见” 中,这些译者的亲属相关案件有被记录,案例包括尼哈买提.哈米提先生(Mr. Nighmet Hamit/Naghmat Hamit)、塔吉妮萨.伊敏女士(Ms. Tajinisa Imin/Tajinisa Yimin)和迪力夏提·吾力拜依先生(Dilshat Ulughbeg/Dilixiati Wulibaiyi)。

这个维吾尔组织自认有义务将该文件翻译成中文,部分原因是许多与中国有关的文件仅被以英文发布。许多其他联合国的文件也需要被确实翻译,包括前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发布于 2022 年的评估报告

A/HRC/WGAD/2023/6

提前未编辑版本

分发:全体成员

日期:2023年4月6日

原文:英语

人权理事会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第96届会议上工作组关于任意拘留问题的意见

时间:2023年3月27日至4月5日

意见编号:6/2023     

涉及对象:尼哈买提.哈米提先生、塔吉妮萨·伊敏女士和迪力夏提·吾力拜依先生(中国)

1. 人权委员会在1991/42号决议中设立了关于任意拘留的工作组。在1997/50号决议中,该委员会扩大并澄清了工作组的职权。根据联合国大会60/251号决议和人权理事会1/102号决定,理事会承担了委员会的职权。理事会最近在51/8号决议中将工作组的职权延长了三年。

2. 根据其工作方法,2022年12月28日,工作组向中国政府传达了有关尼哈买提. 哈米提,塔吉妮萨·伊敏和伊敏女士和迪力夏提·吾力拜依先生的交流。政府于2023年3月6日提交了一份迟到的答复。该国不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方。

3. 工作组认为,在以下情况下,剥夺自由是任意的:

(a) 当明显不可能援引任何法律依据来证明剥夺自由(例如,当一个人在完成刑期后或尽管适用于他或她的赦免法仍被拘留时)(第一类);

(b) 当剥夺自由是由于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第7、13、14、18、19、20和21条所保障的权利或自由而导致的,并且在缔约国家方面,由《公约》第12、18、19、21、22、25、26和27条所保障的(第二类);

(c) 当与公正审判权有关的国际准则的全部或部分不遵守,在《世界人权宣言》和被有关国家接受的相关国际文书中确定,其严重性足以使剥夺自由具有任意性质(第三类);

(d) 当寻求庇护者、移民或难民受到长期行政拘留,而没有行政或司法审查或救济的可能性(第四类);

(e) 当剥夺自由构成基于出生、民族、族裔或社会起源、语言、宗教、经济状况、政治或其他意见、性别、性取向、残疾或任何其他身份的歧视性违反国际法,旨在或可能导致忽视人类平等(第五类)。

1 A/HRC/36/38.

提交

来自来源的通讯

4. 尼哈买提. 哈米提先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965年出生。哈米特先生是维吾尔族。他是一位商人,通常居住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 塔吉妮萨·伊敏 女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965年出生。依敏女士是维吾尔族。她是一位家庭主妇,通常居住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6. 迪力夏提、吾力拜依先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962年出生。吾里白依先生是维吾尔族。他是一位作家、翻译家和商人,通常居住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尼哈买提.哈米提先生的案例

7. 消息来源称,2016年,尼哈买提. 哈米提先生曾参加在土耳其举行的家庭团聚活动。他回到中国后,当局没收了他的护照。2017年,他在家中被当局逮捕,当局没有出示搜查令或其他公共机构的决定。此外,当局也没有传达逮捕的原因。

8. 尼哈买提. 哈米提先生被带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一个再教育营。自从他被捕以来,他一直被秘密拘留,没有接触到他信任的法律顾问或家人。

9. 2019年,由于尼哈买提. 哈米提先生身体不适,当局曾短暂释放他两周。然而,在这段时间之后,尼哈买提.哈米提先生又被带到拘留营。他继续被秘密拘留。当局没有提供关于尼哈买提.哈米提先生所在营地的确切位置、关于他持续拘留的法律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或关于哈米特先生的健康状况的信息。

10. 消息来源提交称,当局关于尼哈买提. 哈米提先生拘留的不透明性使得无法确定他被捕的原因和针对他的指控。提交称哈米特先生被任意拘留,并遭受各种形式的酷刑和虐待。此外,提交称尼哈买提.哈米提先生在营地持续不间断地被拘留是对维吾尔族人迫害的一个典型案例。

塔吉妮萨·伊敏女士的案例

11. 消息来源称,2021年初,依敏女士在访问乌鲁木齐市家人时被警方逮捕。警方没有出示搜查令或其他公共机构的决定,也没有传达逮捕的原因。

12. 依敏女士被带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一个再教育营。自从她被捕以来,她一直被秘密拘留,没有接触到她信任的法律顾问或家人。当局没有提供关于她持续拘留的法律依据(包括相关法律)、关于依敏女士所在营地的确切位置或关于依敏女士健康状况的信息。

13. 消息来源补充称,依敏女士的近亲家属居住在土耳其。此外,消息来源报告称,她的丈夫于2017年被带到再教育营,据报道,由于当局对他施加的酷刑行为,他已经死亡。因此,对依敏女士的生命和健康存在严重担忧。

迪力夏提·吾力拜依先生的案例

14. 消息来源称,2018年3月6日,吾力拜依先生在奎屯市家中被当局逮捕。当局没有出示搜查令或其他公共机构的决定,也没有传达逮捕的原因。

15. 在被捕后,吾力拜依先生被带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昆玉市的一个再教育营。自被捕以来,他一直被秘密拘留,无法与他信任的法律顾问或家人联系。当局没有提供关于他继续拘留的法律依据的任何信息,包括相关法律。

16. 消息来源补充说,吾力拜依先生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员,曾为政府工作,并且是经过批准的出版物的翻译。然而,当局据报没收了他的护照,并在他访问哈萨克斯坦(包括那里的清真寺)并下载了WhatsApp后逮捕了吾力拜依先生。

17. 消息来源称,当局关于吾力拜依先生拘留的不透明度使人们无法确定他被捕和指控的原因。此外,据称乌力巴依先生在营地内持续不通讯的拘留是对维吾尔族人迫害的一个典型案例。

18. 消息来源称,纳格玛特·哈米特先生、塔吉妮萨·伊敏女士和迪力夏提·吾力拜依先生被剥夺自由属于工作组第I、III和V类别下的任意行为。

19. 在第I类别的背景下,消息来源声称新疆省的维吾尔族和其他主要穆斯林族裔少数民族受到非法拘留、酷刑、宗教实践限制和广泛监控。进一步提出, “再教育” 以防止极端主义是不符合政府国际法义务的。消息来源提醒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与中国在国际人权法下的义务不符。2据称社会同化的目标在国际人权法下并不被认为是合法目标,包括再教育营在内的基本权利限制和侵犯被认为是非法的。

20. 消息来源进一步提醒说,正如任意拘留工作组所强调的那样,合法性原则要求法律制定得足够精确,以便个人能够访问和理解法律并相应地规范其行为。3然而,逮捕或拘留可能经国内法授权但仍然是任意的。 “任意性”的概念不应与“违反法律”等同,而必须更广泛地解释为包括不适当、不公正、缺乏可预见性和正当程序法律以及合理性、必要性和比例性等因素。4消息来源还提醒说关于“再教育中心”,联合国特别程序授权表示由于其强制性质这些中心相当于拘留中心。5

21. 消息来源指出,根据联合国维权促进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极端主义”在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标准中没有适用性。而作为刑事法律范畴的操作在本质上与法律确定性原则不可调和,因此与行使某些基本人权的行为本身就不相容。授权和规定逮捕和拘留的国内法必须符合国际法标准。在没有刑事指控的情况下任意剥夺自由,不能通过提供类似刑罚但没有适用的保护措施来规避刑事司法体系的限制。

2 OL CHN 21/2018。

3 见意见第66/2021号,第54段。

4 人权委员会,第35号一般性评论,第12段。

5 OL CHN 21/2018。

6 人权理事会,反恐怖主义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报告员报告,“关于联合研究(2010)全球实践与反恐怖主义背景下秘密拘留的后续报告,2022年2月28日(A/HRC/49/45),第33-34段。

22.该来源认为,对维吾尔人的剥夺自由,包括对尼哈买提. 哈米提先生,塔吉妮萨·伊敏女士和迪力夏提.吾力拜依先生的剥夺自由,是任意的,因为它基于过于宽泛和模糊的反恐立法。该来源回忆说,在1997年和2004年访问中国后,关于任意拘留的工作组在其报告中强调,涉及模糊和不确定罪行的指控危及个人行使其基本权利的能力,并可能导致任意剥夺自由。7 此外,未经指控或审判的长期拘留、秘密、长期单独或无限期拘留未经审查以及以任何形式拘留某人而不定期重新评估继续拘留的理由都是任意拘留的形式。8

23.该来源还指出,自被送入集中营以来,申请人仍然被强制失踪。《保护所有人免受强制失踪公约》在公约第2条中对该行为进行了定义,如下所述: “国家机关或在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下行动的个人或个人团体逮捕、拘留、绑架或以其他方式剥夺自由,随后拒绝承认对自由的剥夺,或对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进行隐瞒,使该人不受法律保护。”

24.该来源认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但根据习惯国际法,中国受到禁止实施强制失踪的约束。据称,被带到这些集中营的人,尼哈买提. 哈米提先生,塔吉妮萨·伊敏夫人和迪里夏提·吾力拜依先生,实际上都失踪了。他们据报道被送往这些集中营,并在不明确的时间内接受灌输。该来源称,这些集中营构成了大规模的强制失踪和任意拘留案件。

25.鉴于上述情况,该来源认为政府对维吾尔人的拘留构成了对《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和第9条以及《原则性原则》第2、4和10条的初步侵犯。

26. 此外,消息来源回忆说,对于尼哈买提. 哈米提先生,塔吉妮萨·伊敏女士和迪力夏提·吾力拜依先生,没有正式的指控,他们也无法获得法律救济,被剥夺了与营地外的联系,并被无限期地拘留,这等同于强迫失踪和任意拘留。因此,消息来源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对尼哈买提.哈米提先生、塔吉妮萨·伊敏女士和迪力夏提·吾力拜依先生进行的长期持续的秘密拘留构成了第一类的剥夺自由行为。

27. 消息来源提出,强迫失踪是一种表面上的任意拘留形式,因此尼哈买提. 哈米提先生,塔吉妮萨·伊敏女士和迪力夏提·吾力拜依先生被强迫拘留的期间侵犯了他们作为法律人的权利,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六条的规定。

28. 消息来源进一步提出,在将尼哈买提. 哈米提先生,塔吉妮萨·伊敏女士和迪力夏提·吾力拜依先生置于法律保护之外时,强迫失踪剥夺了他们作为被拘留者的法律保障,包括人身保护令和及时被带到司法机关面前的权利,侵犯了他们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八、九和十条以及《关于任何形式的拘留或监禁的所有人的保护原则》第十一、三十二和三十七条所享有的权利。

29. 消息来源总结说,根据上述论点,尼哈买提. 哈米提先生,塔吉妮萨·伊敏女士和迪力夏提·吾力拜依先生的逮捕和持续拘留是任意的,属于第一类,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的规定。

7 见第15/2019号意见第33段。

8 人权委员会,第35号一般性评论,第11-12段。

9 见A/HRC/WGEID/115,附件一。

30. 关于第三类,消息来源回忆说,正当程序是公正审判权的一个原则。它指出,在目前的情况下,尼哈买提. 哈米提先生,塔吉妮萨·伊敏女士和迪力夏提·吾力拜依先生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被逮捕,也没有被告知他们被逮捕的原因或对他们的任何指控。他们被强行送往再教育营。自从他们被逮捕以来,他们一直在营地里与外界隔绝。他们没有享受通知和与家人沟通的权利,也没有享受有律师的权利。这些因素构成了《关于任何形式的拘留或监禁的所有人的保护原则》第15、16、17、18和19条的初步违反。

31. 此外,消息来源回忆说,《关于保护所有人免受强迫失踪的联合国宣言》承认了被拘留者在拘留后及时被带到司法机关面前,以挑战拘留合法性的权利。该宣言第10条规定了拘留当局向其家属、律师或其他有合法利益的人提供有关被拘留者和其拘留地点的准确信息的义务。该宣言还规定了在每个拘留地点保持一个官方最新的被拘留者登记册的义务(第12条)。

32. 消息来源提出,在目前的情况下,尼哈买提. 哈米提,塔吉妮萨·伊敏女士和迪力夏提·吾力拜依先生不被任意剥夺自由和在独立公正的法院面前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被侵犯了。因此,政府一直在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和第十条等规定。

33. 消息来源认为,虽然逮捕和长期秘密拘留属于第一类,但这些做法也构成了对公正审判权的侵犯。秘密和秘密拘留是对国际法下保护个人自由权的规范的严重侵犯。这种剥夺自由的形式固有的任意性在于个人被置于任何法律保护之外。10 秘密拘留是指一种剥夺自由的形式,其中被拘留者与其他人的交流要么受到严格限制,要么不存在;因此,被拘留者被置于法律的范围之外,没有可能诉诸法律程序,包括人身保护令。因此,拒绝被拘留者与其家人和法律顾问联系就构成了秘密拘留。

34. 消息来源指出,关于秘密拘留的另一个问题是它可能促成或本身就构成酷刑。《关于任何形式的拘留或监禁的所有人的保护原则》明确规定: “不得超过几天时间禁止被拘留或监禁者与外界,特别是其家属或律师的通讯” 。11 消息来源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尼哈买提. 哈米提先生、塔吉妮萨·伊敏女士和迪力夏提·吾力拜依先生被剥夺了与家人和法律顾问的联系。消息来源声称,在许多情况下,再教育营中被拘留者的亲属像在目前的申请中一样,没有关于他们被拘留的家庭成员的下落或健康状况的消息。

35. 消息来源回忆说,联合国人权机构公认,长期的秘密拘禁有助于并构成酷刑。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认为,长期在秘密地点进行的秘密拘禁可能构成《禁止酷刑公约》第一条所述的酷刑。12 消息来源称,有可信的信息显示,在营地里发生了广泛而持久的酷刑和虐待。它认为,在营地里系统地实施的身体和心理暴力,以及尼哈买提. 哈米提,塔吉妮萨·伊敏和迪力夏提·吾力拜依先生长期的秘密拘禁,使它可以推断他们遭受了酷刑和虐待,因此他们的拘禁也属于第三类任意拘留。

10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报告,人权理事会,A/HRC/22/44,2012年12月24日,第60段。

11 原则集,原则15。

12 A/56/156,第14段;进一步参见意见第55/2019号,第39段。

36. 在第五类别的背景下,消息来源认为,拘留大量维吾尔人阻碍了他们中的许多人享受自己的文化、使用自己的语言或信仰自己的宗教,因为在其他方面,上述《去极端化条例》的某些部分指出,应当专门使用和教授国家语言,禁止使用某些少数民族姓名,而该条例本身的目的是使宗教更加中国化。此外,据消息来源称,政府摧毁了维吾尔文化和宗教场所,包括清真寺,以消除该地区穆斯林身份的迹象。

37. 消息来源认为,在本案中,尼哈买提. 哈米提先生,伊敏女士和吾力拜依先生是居住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普通维吾尔人。消息来源声称,仅仅因为是维吾尔人、穆斯林、突厥人,就足以使这些人成为任意剥夺自由的目标和受害者。消息来源指出,尽管吾力拜依先生是中国共产党员和官方文件的翻译员,但他也因为对政府忠诚度的怀疑而受到打击。因此,作为一个民族维吾尔人使他成为一个目标。

38. 消息来源因此提出,尼哈买提. 哈米提先生,伊敏女士和吾力拜依先生的案例代表了自2017年以来估计被拘留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100万或更多男女。据消息来源称,证实证据和可靠消息来源表明,政府通过进行一场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的大规模拘留运动来打击他们。

39. 因此,消息来源认为,尼哈买提. 哈米提先生,伊敏女士和吾力拜依先生被剥夺了自由,并且他们仍然处于任意拘留之中,这是出于歧视性原因,即由于他们的种族、语言和宗教等原因。消息来源还提出,在上述个人被剥夺自由的情况下,这是一种歧视性剥夺自由的明显案例,因为这是对他们和其他具有类似区别特征的人(在本案中是新疆维吾尔人)进行迫害的一部分。超过一百万维吾尔人仍然被拘留,显然没有理由,除了他们的种族。13

40. 据源消息进一步指出,根据上述情况,对尼哈买提. 哈米提,塔吉妮萨·伊敏和迪力夏提·吾力拜依以歧视为理由进行持续的任意拘留,侵犯了《世界人权宣言》第7条规定的平等受法律保护和不受歧视的权利,构成了基于禁止歧视的国际法原则的违反。因此,他们的剥夺自由是任意的,属于第五类。

41. 鉴于上述情况,消息来源得出结论,对尼哈买提. 哈米提,塔吉妮萨·伊敏和迪力夏提·吾力拜依的剥夺自由,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2、3、6、7、8、9、10和11(1)条的规定,是任意的,属于第一类、第三类和第五类。

政府的回应

42. 2022年12月28日,工作组根据其常规通信程序将消息来源的指控转达给政府。工作组要求政府在2023年2月27日前提供有关尼哈买提.哈米提、塔吉妮萨·伊敏和迪力夏提·吾力拜依目前状况的详细信息,并澄清其继续拘留的法律依据及其与中国在国际人权法项下义务的兼容性,特别是与该国批准的条约有关的义务。此外,工作组呼吁中国政府确保他们的身心完整。

43. 2023年3月6日,政府提交了一份迟到的答复。工作组欢迎政府的参与,但指出政府没有按照工作组工作方法第16段的规定寻求延期。因此,工作组不能接受该答复,就好像它是按时提交的一样。

讨论

44. 鉴于政府未能及时回应,工作组决定依照其工作方法第15段的规定,就本案发表意见。

45. 工作组在其司法实践中已经确定了它处理证据问题的方式。如果消息来源已经为构成任意拘留的国际法违反事实建立了初步案件,那么如果政府希望驳斥指控,举证责任应理解为由政府承担(见A/HRC/19/57,第68段)。

46. 工作组注意到,本案的指控涉及来自中国的三名个人,他们都属于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维吾尔族少数民族。消息来源称,当局于2017年某个时间逮捕了尼哈买提.哈米提先生,没有出示逮捕令或说明逮捕理由,并将他带到了一个再教育营。虽然他在2019年被释放了两周,但他自那以后一直被拘留,当局拒绝提供他被拘留地点的确切信息或他继续被拘留的理由。在其迟到的回复中,政府证实哈米特先生于2017年9月13日因涉嫌协助恐怖活动而被刑事拘留。根据政府的说法,他于2018年4月被伊宁市人民法院判处19年零10个月有期徒刑,并目前正在乌苏监狱服刑。

47. 关于伊敏女士,消息来源称警方于2021年初逮捕了她,没有出示逮捕令或说明逮捕理由。与哈米特先生类似,据称她被关押在一个再教育营里,当局从未透露这个设施的确切位置。当局从未通报她被逮捕的理由或任何指控。在其迟到的回复中,政府辩称伊敏女士于2021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9月11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了伊敏女士因参与恐怖组织而被逮捕,并于2021年12月20日移送起诉。根据政府的说法,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但政府没有提供关于她目前下落的任何信息。

48. 最后,消息来源称当局于2018年3月6日拘留了吾力拜依先生,并没有提供逮捕他的理由或出示逮捕令。他被带到一个再教育营里,当局从未透露该设施的确切位置。消息来源无法提供关于他们各自被逮捕、被指控、审判程序或目前确切下落的任何进一步细节。在其迟到的回复中,政府称吾力拜依先生因协助恐怖活动和拒绝提供恐怖犯罪和极端主义犯罪的证据而于2018年4月8日被人民法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并目前正在新源监狱服刑。

49. 所有这些非常严重的指控都转达给了政府,但政府只提供了一个迟来的答复。工作组遗憾地指出,这个迟来的答复虽然详细地解释了一般的立法框架,但它确认尼哈买提. 哈米提先生,伊敏女士和吾力拜依先生都在当局的监管下,他们都被指控犯有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罪,但没有提供关于引发指控的所谓犯罪活动或审判程序的任何细节。

50. 工作组对政府未能及时与其建设性地合作,回应有关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拘留个人的指控表示遗憾。14 消息来源提供的有关尼哈买提. 哈米提先生,伊敏女士和吾力拜依先生被拘留的细节非常少,而政府在其迟来的答复中只是简单地确认了这三个人确实被拘留,以及尼哈买提.哈米提先生和吾力拜依先生已被判刑。尽管如此,显然是指当局拘留了这三个人,而政府在其迟来的答复中确实证实了这一点,但却没有提供他们各自被逮捕、被指控以及审判程序的情况的很多细节。在这方面,工作组回顾了 2022 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对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权问题的评估,该评估清楚地记录了当局未能提供任何有关拘留属于维吾尔族少数群体的个人的信息,以及家属或其他人几乎不可能确定被拘留者的命运的持续失败: “虽然一些受访者似乎知道或怀疑家庭成员被带到 VETC [职业教育培训中心] 设施或其他形式的拘留,但大多数人仍然不确定情况,并且尽管试图向当局澄清被拘留者的下落,但他们的命运仍然不得而知。这种缺乏知识和任何联系对于居住在国外地理距离较远的家庭来说尤其痛苦,并且需要当局立即澄清。”15

51. 的确,在最近的《联合研究后续报告(2010)》中,联合国反恐问题人权与基本自由促进与保护特别报告员强调 “持续不断地有可信的信息指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维吾尔族的大规模任意拘留的持续做法” 。16 最后,工作组本身也面临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拘留维吾尔族的信息匮乏的问题。17

52. 关于消息来源的指控 ,即三名个体被关押在所谓的 “再教育” 营,工作组注意到,在其迟来的答复中,政府辩称尼哈买提.哈米提先生在乌苏监狱服刑,吾力拜依先生在新源监狱服刑,但没有具体说明伊敏女士的下落。工作组还注意到,政府没有解释这三名个人是否曾被关押在所谓的“再教育”营,但却辩称这些“再教育”营不是剥夺自由的地方。在这方面,工作组回顾了剥夺自由不仅是法律定义的问题,也是事实的问题。如果有关人员不自由离开,那么就必须遵守所有旨在防止任意拘留的适当保障措施,并赋予个人在法院挑战拘留合法性的权利。18

53. 此外,工作组回顾了其1997年对中国的访问19以及其2004年对中国的后续访问20,并注意到在这两次访问中,它都参观了再教育营,并承认它们是剥夺自由的地方。工作组特别注意到其在2004年对中国进行后续访问后,就 “再教育营”提出的结论:

“中国法律将劳动再教育归类为行政剥夺自由,而不是受刑事法管辖的司法剥夺自由,这并不影响中国履行其确保司法控制这种形式剥夺自由的义务”。21

54. 非法拘禁问题工作组因此得出结论,本案中三名个体可能被关押的 “再教育”营地无疑是一个拘留场所,因为很明显他们被迫在那里,并且无法离开。

15 OHCHR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权问题的评估,第132段。

16 A/HRC/49/45,第33段。

17 意见6/2022。

18 A/HRC/36/37,第56段。

19 E/CN.4/1998/44/Add.2。

20 E/CN.4/2005/6/Add.4,特别参见第54段。

21 E/CN.4/2005/6/Add.4,第54段。

22 参见意见6/2022。

根据上述所有内容,工作组发现所提出的指控是可信的,并再次强调政府未能回应这些指控,尽管政府有机会这样做。

i. 第一类

56. 工作组观察到尼哈买提. 哈米提先生于2017年9月13日被拘留一段时间;吾力拜依先生于2018年3月6日被拘留,伊敏女士于2021年7月25日被拘留。消息来源称,当局未提供关于拘留原因的任何信息,但声称他们的拘留是基于过于宽泛和模糊的反恐立法(见第22段)。在其迟到的回复中,政府声称这三个人都因涉嫌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活动而被拘留,但未对可能导致这些指控的所谓行为作出任何解释。此外,政府在关于指控通知、各自逮捕、随后拘留和审判程序的情况方面未提供任何细节。

57. 因此,很明显,尼哈买提. 哈米提先生,吾力拜依先生和伊敏女士都被当局拘留了,他们都被起诉了,尼哈买提.哈米提先生和吾力拜依先生都被判刑,而伊敏女士的审判仍在进行中。令人不安的是,这三名被拘留者自各自被捕以来的确切下落仍然不清楚,因为只有在其迟到的回复中,政府才表示哈密特先生在乌苏监狱,而吾力拜依先生在新源监狱。值得注意的是,伊敏女士的下落尚未确定,尽管很明显她在中国当局的监管下。

58. 在这种情况下,工作组认为三人已经遭受强迫失踪,因为他们被国家代理人拘留,如政府在其迟到的回复中所确认,并且此后他们的命运和下落一直被隐瞒,从而使他们置身于法律保护之外。工作组提醒,《关于保护所有人免受强迫失踪宣言》规定, “构成违反国际法规则的行为,在其他方面保障了作为法律面前人的权利、人身自由和安全权以及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惩罚的权利” 。23 特别是,正如工作组多次确认的那样,强迫失踪绝对禁止国际法并构成一种特别严重形式的任意拘留。24

59. 因此,工作组发现尼哈买提. 哈米提先生,吾力拜依先生和伊敏女士的拘留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3、6、8和9条规定,因此他们的拘留缺乏法律依据。他们的拘留因此是任意性质并属于第一类。

ii. 第三类

60. 工作组注意到,关于尼哈买提. 哈米提先生,吾力拜依先生和伊敏女士的拘留情况的细节非常少,关于他们的审判程序的了解更少。在其迟到的回复中,政府只表示哈米提先生和吴立白义先生已被判刑,伊敏女士的审判正在进行中,但未提供任何有关程序的细节,尤其是公正审判保障如何得到尊重。事实上,工作组注意到,消息来源未能提供任何关于他们被捕的细节,无论他们是否被起诉并接受审判,尽管哈米提先生自2017年以来一直被拘留,伊敏女士自2021年初以来一直被拘留,吾力拜依先生自2018年3月6日以来一直被拘留,并且根据政府迟到的回复,所有三人都接受了审判。

61. 在这种情况下,注意到针对这三个人的程序完全不透明,并注意到政府未能提供任何关于审判程序的澄清,工作组认为这三个人的公正和公开审判权已经完全被忽视。工作组提醒,在一个人的审判涉及国家安全问题或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指控的情况下,它拒绝了秘密和不透明的审判程序,其中绝对没有向公众提供任何信息,更不用说家庭了,关于指控和审判程序,坚持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不仅必须公正,而且必须看起来对合理观察者是公正的。25 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关于哈米提先生、吾力拜依先生和伊敏女士多年前被捕后面临的指控和审判的任何信息都无法与公正审判最基本保障相协调。事实上,只有政府迟到的回复才暗示审判程序已经进行或正在进行中,但没有提供任何进一步细节。

62. 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无论哈米提先生、吾力拜依先生和伊敏女士面临什么指控,当局未能提供任何有关信息都导致工作组得出结论: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哈密特先生、吾力拜依先生和伊敏女士的权利遭到侵犯,因为他们三人都被剥夺了公正审判的基本权利。

63. 注意到上述所有内容,工作组得出结论:他们的拘留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6、8、10和11(1) 条规定,并因此是任意性质并属于第三类。

iii. 第五类

64. 工作组指出,无人争议哈米提先生、吾力拜依先生和伊敏女士都属于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维吾尔族少数民族。消息来源称,他们因为属于维吾尔族少数民族和信仰穆斯林而被捕并仍然被拘留。政府在其迟到的回复中并未具体回应这些指控,而是声称 “所谓的‘种族歧视’问题在新疆根本不存在”。然而,在其迟到的回复中,政府只是表示哈米提先生、吾力拜依先生和伊敏女士因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罪名被捕,但并未提供关于这三个人的哪些行为可能被解释为此类行为的详细信息。

65. 工作组回顾了联合国反恐促进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特别报告员最近关于反恐秘密拘留全球实践联合研究(2010)的后续报告。26 在这份报告中,特别报告员详细描述了 “针对维吾尔族的任意大规模和秘密拘留等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做法”,并记录了“持续不断流入的可靠信息,指向大规模任意拘留的持续实践”。27 工作组也回顾了自己关于同一主题的判例。28

66. 由于政府未对哈米提先生、吾力拜依先生和伊敏女士被捕和拘留的原因作出任何解释,也未驳斥消息来源提出的非常严肃的指控,工作组得出结论,这三个人被捕和拘留是基于他们属于维吾尔族少数民族和信仰穆斯林宗教的歧视,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

67. 因此,工作组发现哈米提先生、乌力巴依先生和伊敏女士的拘留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7条和第9条,属于任意拘留,并属于第五类。工作组将本案提交给少数民族问题特别报告员、宗教信仰自由特别报告员和反恐促进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特别报告员进一步考虑。

第四部分:结论性意见

68. 工作组对哈米提先生、吾力拜依先生和伊敏女士的命运和下落的完全保密感到不安。他们的家人无法确定他们被捕的确切细节,也无法确定他们的确切下落。事实上,只有政府对本通信的迟到回复提供了一些关于他们命运和下落的信息,尽管这些信息非常少。

69. 工作组还希望记录其对未经反驳的指控的不安,即伊敏女士的丈夫在再教育营当局手中死亡,是由于在那里受到的虐待。工作组将此案提交给特别报告员关于非法、简易或任意处决进行进一步考虑。

70. 事实上,人权理事会在其第37/3号决议中强调,任何人都不得被秘密拘留,并呼吁各国调查所有涉嫌秘密拘留的案件,包括以反恐为借口。29 工作组还提醒各国政府有责任以人道和尊重其作为人类固有尊严的方式对待其拘留者,如曼德拉规则第1条所规定。

71. 在其30年历史中,工作组发现中国在90多起案件中违反了其国际人权义务。30 工作组担心这表明中国存在系统性的任意拘留问题,这构成了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工作组提醒,在某些情况下,广泛或系统性地违反国际法规则监禁或其他严重剥夺自由可能构成反人类罪。31

72. 工作组欢迎有机会对中国进行国家访问。鉴于自2004年9月上次访问中国以来已经过去了相当长的时间,工作组认为现在是进行另一次访问的适当时间。工作组期待着对其2015年4月15日提出的国家访问请求得到积极回应。

鉴于上述情况,工作组提出以下意见:

73.对于尼哈买提·哈米提先生、塔吉尼萨·依明女士和迪力夏提·吾力拜依先生的自由剥夺,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第3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和第11(1) 条的规定,属于I、III和V类别。

74.工作组要求中国政府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对于尼哈买提·哈米提先生、塔吉尼萨·依明女士和迪力夏提·吾力拜依先生的处境,并使其符合相关国际准则,包括《世界人权宣言》中的准则。

75. 工作组认为,考虑到案件的所有情况,适当的补救措施应当是立即释放尼哈买提·哈米提先生、塔吉尼萨·依明女士和迪力夏提·吾力拜依先生,并根据国际法赋予他们可执行的赔偿权和其他补偿措施。在当前全球冠状病毒疾病(COVID-19)大流行以及拘留场所面临的威胁的背景下,工作组呼吁政府采取紧急行动,确保立即无条件释放尼哈买提·哈米提先生、塔吉尼萨·依明女士和迪力夏提·吾力拜依先生。

76. 工作组敦促政府确保对围绕尼哈买提·哈米提先生、塔吉尼萨·依明女士和迪力夏提·吾力拜依先生的任意剥夺自由的情况进行全面独立调查,并对侵犯他们权利的责任人采取适当措施。

77. 根据其工作方法的第33(a)款,工作组将本案转交给以下机构采取适当行动:(i)少数民族问题特别报告员;(ii)宗教或信仰自由特别报告员;(iii)特别报告员,负责调查、总结或任意执行;以及(iv)在反恐同时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特别报告员。

78. 工作组要求政府通过一切可用手段尽可能广泛地传播本意见。

79. 根据其工作方法的第20款,工作组要求信息提供者和政府就本意见中提出的建议所采取的后续行动向其提供信息,包括: 

(a) 尼哈买提·哈米提先生、塔吉尼萨·依明女士和迪力夏提·乌力拜依先生是否已被释放,如果是的话,释放日期是什么时候;

(b) 是否向尼哈买提·哈米提先生、塔吉尼萨·依明女士和迪力夏提·吾力拜依先生提供了赔偿或其他补偿;

(c) 是否对侵犯纳尼哈买提·哈米提先生、塔吉尼萨·依明女士和迪力夏提·吾力拜依先生权利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如果是的话,请提供调查结果;

(d) 是否进行了任何立法修订或实践变革,以使中国的法律和实践与其根据本意见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一致;

(e) 是否采取了其他任何行动来落实本意见。

80. 邀请政府向工作组报告在落实本意见中可能遇到的任何困难,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的技术援助,例如工作组的访问。

81. 工作组要求信息提供者和政府在本意见传达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供上述信息。然而,如果对该案件提出了新的关切,工作组保留采取自身行动跟进意见的权利。这样的行动将使工作组能够向人权理事会通报落实其建议的进展情况,以及未采取行动的情况。

82. 工作组提醒人权理事会已经鼓励所有国家与工作组合作,并要求它们考虑其观点,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解决任意剥夺自由的人的处境,并向工作组报告他们采取的措施。[于2023年3月28日通过]